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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元钱索赔被法院驳回 厂家商家欲告消费者恶意诉讼1元钱索赔被法院驳回 厂家商家欲告消费者恶意诉讼(热点茶话)
1元钱索赔被法院驳回 厂家商家欲告消费者恶意诉讼

天福茗茶的“千年老枞普洱茶”

   记者昨日获悉,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27日,对本报曾报道过的消费者向“天福茗茶”索赔1元钱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消费者覃宏的诉讼请求。

   买茶叶申请公证

   去年11月1日,覃宏向昆明市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,对其购买“千年老枞普洱茶”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。当天下午,覃宏带着律师和公证人员来到昆明市南屏街“家乐福”超市“天福茶叶经营部”一分店,用200元购买了4筒“千年老枞普洱茶”。该茶叶是漳浦天福食品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天福食品公司”)生产的,其销售商是昆明市盘龙区天福茶叶经营部一分店的经营者赵恒。购买时,覃宏并未对茶叶的质量提出异议。

   当时,覃宏向赵恒索要了发票,昆明市公证处的公证员还对覃宏购物的过程进行了记录,并封存了其中一筒茶叶。3天后,公证员对覃宏购买茶叶的过程进行了公证。

   起诉索赔1元钱

   去年11月2日,覃宏便把“天福食品公司”和赵恒告到五华法院,诉称:该茶叶的产品说明中有“本品采用海拔1800公尺以上中国云南思茅茶区千年老枞茶树芽叶,茶叶充分汲取青山精华,芽叶经独特传统工艺制作而成……该工艺失传,产品仅存无几,本集团恢复了此工艺,并精制出独具神韵的茶中极品”的内容。该茶叶外包装还用云南省勐海县原始森林中一棵1700年的老茶树图片为背景;上述产家、商家在媒体上又说,他们的“采茶地点与这棵茶树王相距500公里”。为此,覃宏认为这两种说法有欺骗公众、误导消费者的嫌疑,这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。他要求被告说明其所生产和销售的“千年老枞普洱茶”的真实商品信息,返还他购买茶叶的200元钱;同时,原告还向两被告索赔1元损失。

   被告辩称其无理

   第一被告天福食品公司答辩称,法律没有规定产品原料的来源必须与产品外包装图案相一致,而且该茶外包装说明上并没有明确指出“千年老枞普洱茶”的来源就是外包装图案千年古茶树上采摘制作的。从这件事的整个过程看,原告购买茶叶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,而是为了诉讼,所以原告购买茶叶的行为带有欺诈性,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违背了购买茶叶是用于消费的目的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元茶叶价款,没有法律依据,被告的茶叶既没有假冒伪劣,更没有缺斤少两,被告何以要求返还呢?原告索赔1元钱的诉讼请求更是无理取闹,它是经济损失还是精神损失呢?这种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。故,第一被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   第二被告赵恒答辩的主要意见除了第一被告的意见外,还认为自己没有违反《合同法》等法规,没有欺诈消费者,也没有必要向原告说明所卖茶叶原料的产地和来源。他也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 一审驳回原告诉求

   五华法院审理认为,此案中原告向赵恒支付200元价款,购买4筒茶叶后,双方的买卖行为即告完成。此过程中原告并未对被告的服务和产品提出过异议,也未能证明第二被告赵恒所售产品有质量问题,应承担违约责任,因此,原告要求返还200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原告索赔1元钱的请求,因第二被告已履行了交付商品的义务,而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时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因此法院也不支持这一诉讼请求。据此,五华法院于1月27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。

   厂家商家要告消费者

   该案中,第一、二被告均委托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荆成良律师参与诉讼。昨日接受采访时,荆成良告诉记者,庭审中覃宏只出示过身份证复印件,并未出庭参与诉讼,庭审后也联系不上他。对于这样的行为,天福食品公司和赵恒认为,覃宏是滥用诉权,恶意诉讼,目的是使他们的企业名誉受损、进而影响到生意。为此,他们将另行起诉覃宏,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。荆成良告诉记者,本月底将向法院递交起诉书。

2005-05-22 16:05:53.06